有限责任公司减资
(1)自然人股东:
①减资收回金额大于投资成本
需要缴税,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取得的股权转让收入-原实际出资额(投入额)及相关税费
注意:股权收入是全口径收入,既包括股权转让价款,也包括赔偿金、违约金等价外收入。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个人因各种原因终止投资、联营、经营合作等行为,从被投资企业或合作项目、被投资企业的其他投资者以及合作项目的经营合作人取得股权转让收入、违约金、补偿金、赔偿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项等,均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②减资收回金额偏低却无正当理由的
税务局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依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以下简称67号公告)规定,个人股东撤资是有公司出资金的,属于公司收回股权,也是股权转让行为,需要按照股权转让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减资收回金额小于投资成本,但有正当理由
无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规定。
(2)法人股东:
①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其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免税。
②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免缴企业所得税。
③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需要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若投资企业收回的金额不高于投资成本,则不涉及缴税。但在实操中,如果减资收回金额明显偏低,税务机关会强制按净资产核定转让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五条规定
(3)合伙企业:
①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确认为投资收回,免税。
②相当于分红和盈余公积的部分,按照股息所得计税: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
③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部分,适用5%—35%的生产经营所得纳税。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区别于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并非税法上的纳税主体,目前也没有政策文件对于合伙企业减资或撤资进行明确规定,主流的观点是合伙企业减资,其取得的被投资企业资产,视同按“财产转让所得”确认收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合伙企业减资
合伙人向合伙企业交还所持财产份额,合伙企业向合伙人分配现金或财产,这一业务在合伙企业层面称作减资,在合伙人层面称作退伙。
(1)自然人合伙人:若自然人退伙收回的款项不高于投入额,则不涉及缴税。若收回的款项高于投入额,在实操中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91号文),个人合伙人合伙企业清算或者退伙时应按照“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累进税率缴纳个税;另一种观点(41号公告)则认为,个人合伙人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税率缴纳个税。
关于合伙企业最终采取何种方式征税,需与被投企业所在地税务局沟通协商。
(2)法人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法人股东减资的涉税事项相同。
(3)合伙企业合伙人:与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股东减资的涉税事项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