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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政策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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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热点问题

2024-08-06

城市维护建设税,又称城建税,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依法计征的一种税。那么,谁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又是怎样规定的呢?

 

问:谁需要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计税依据是什么?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答: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致,分别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问: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率是多少?

答: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

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

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

注:纳税人所在地是指纳税人住所地或者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其他地点,具体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问: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的适用

税率如何确定?

答: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以预缴增值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并按预缴增值税所在地的城市维护建设税适用税率和教育费附加征收率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问:生产型出口企业适用免抵退税政策,审核批准的免抵税额对应需要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何时申报?

答:对增值税免抵税额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应在税务机关核准免抵税额的下一个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问:什么情形下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什么情形下可以减免城市维护建设税?

答:有以下几种情形:

一、对黄金交易所会员单位通过黄金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对上海期货交易所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销售且发生实物交割并已出库的标准黄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三、自2010年5月25日起,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

四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问:在创业就业、企业经营上,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广东省标准)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以及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7800元(广东省标准) 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目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每人每年9000元(广东省标准)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

三、《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异地预缴增值税有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74号)

四、《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财税[2010]44号)

五、《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

六、《广东省财政厅等五部门关于我省实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粤财税[2023]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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